腾讯系网文作者揭竿而起五五断更节始末

来源:盒饭财经

文/姚赟

来源:盒饭财经(ID:daxiongfan)

“五五断更节”前三天,也就是5月2日晚,

橘子吃没了就在微博上表明了态度。

橘子吃没了是微博官方认证的“阅文签约作者”,从介绍中了解到,年,才13岁的她正式接触了网络文学。“那个时候,网文的各个层次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盛大欢乐。熬夜追书求更文,也成为了我记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读者的她,认可阅文在网络文学中做出的积极作用:“无论阅文如今是想怎么去做,其实我们都无法去否认和忽视阅文在网络文学历史进程中的推进。”

然而,身为作者的她,则深知码字不易:“每一个角色,每一个好故事的背后,都是一个个普通读者经历孤独和扑街后依旧不放弃创作出来的。在每一个寂静的夜晚,是那样一个个在书中生活的角色陪伴着也许已经筋疲力竭的作者,也同样的陪伴着精神孤独的读者。”

采访中,我们了解到她的诉求其实很简单——作为“五五断更”事件中的参与者,她希望的不是作者与平台的你死我活,更多地是希望能用温和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同平台互惠互赢”。

而这也是大部分理性发声中的作者,所期待的。

然而,当“五五断更节”之后,事态开始逐渐失控。你方唱罢我登场,大V发声、阅文回复、有组织地集体维权、网络作协加入、有作者被胁迫断更,纵横文学等其他平台加入发声,一场单纯的维权成了戏台子。

阅文集团作为一家网文小说平台,每年的财报中都会特意将作者数列出,作者是其商业模式中的核心资源。那他为何还要引众怒?背后的原因是什么?阅文集团官方又是如何解释的?除了阅文集团之外,其他平台也是如此么?又该如何解决这一困境?

针对这些疑问和困惑,盒饭财经采访了阅文签约作者,阅文集团,以及其他平台作者,试着从商业的角度去解释这些疑惑,找出背后的商业逻辑。

1

一纸签到死后50年?

“重点是免费?是著作权”

“重点是版权,阅文一个中介平台,有什么资格压榨吸血作者著作权。”

“再重申一次,主因不是免费,是不平等条款,媒体的内容怎么都挺类似(因免费产生争议)”

“抗议霸王条款”

晚六点,盒饭财经一条#五五断更节#的相关微博下,涌入大量留言。留言的内容与该话题下,声音也都大同小异——这次#五五断更节#,抗议的不是阅文的免费战略,是合同条款中的版权问题。

盒饭财经联系到了阅文作者关关,拿到了系统上《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的合同模板(5月5日晚19:10从后台获取截图)。

而这份合同模板,与网络中流传的《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一样。网络中流传的这份协议书共分为18页截图,首页上写着——甲方: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页眉上标注着“阅文集团”四个字。

这份合同中,共约定了11条内容,分别是定义11款、协议标的5款、授权内容及期限14款、乙方保证8款、双方权利义务6款、乙方报酬12款、支付方式5款、保密5款、违约责任11款、优先权2款、其他6款。

在第三条“授权内容及期限”中,电子版权,“互动阅读体验作品”开放权,翻译权,音频改变权,简、繁体中文纸质图书出版发行权,影视、动画、漫画、游戏改编权,同人作品改编权,周边衍生品开发权,商品化权,以及其他上述权利之外的著作财产权独家授权给甲方,并允许甲方自行使用或进行上述权利的分/转授权及进行商业推广、销售,并签订相关协议。

所以,这一张协议书签下去,作者到底授权阅文了多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包含了17项内容,其中阅文合同中,未被授权的第(一)项至第(四)项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而被阅文括号为“其他”的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则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这点与盒饭财经就相关问题采访阅文集团后,官方给予的邮件回复一致。

回复中称:著作权分为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权财产权。著作权人身权是不可分割的人身权利,阅文从未、以后也不会剥夺作者著作权财产权在经双方协商后,在自愿的情况下授予。

我们再回到这份合同中关于“授权期限”的约定:“本协议独家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协议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之日止。”

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看到这句话可能就一带而过了。我们用人话来翻译下:本协议是独家授权的,然后这份协议的有效期是自签署之日开始到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这天为止。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就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了保护期限的规定。

人身权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则依据作者不同的身份,划分了不同的保护期。大致的意思就是,公民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发表后的五十年;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发表后的五十年。

阅文合同中的这项规定来看,大部分作者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中的“死后50年”。当然,如果合同中另协商约定的,期限另算。但,可惜的是,并未在合同中,看到此类约定。

粗看“授权内容及期限”这部分内容,还未细看报酬结构、优先权、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规定,就已发现了这些问题。(碍于篇幅,合同中的条款就不一一拆解分析,有兴趣的小伙伴可在后台留言“合同”二字。)

界面将合同中的争议点进行了整理。

(来源界面)

在第十一条“其他”中,更是看到了匪夷所思的表述:甲方聘请乙方并不意味着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看到此处,突然意识到中文果然博大精深。

了解到这里后,内心开始徘徊着“灵魂三问”——阅文这种霸道规定的逻辑和原因是什么?这种条款又为什么有人会签?其他非平台也是这样么?

2

网文界的灭霸

凡人畏果,菩萨畏因。

一边说“作家是阅文最宝贵的财富”,一边用霸道的条款约束作者,阅文这是疯了,还是“精分”了?

我们找来了阅文年度和年度的两份年度财报,发现了几组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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